《华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行为,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市政府投资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办法。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市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市审计局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六条 市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市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市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七条 市审计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市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市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相关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不得自行委托审计。聘请及委托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行政审批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资本预算批复(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和资本预算抄送市审计局。
第十一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市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情况;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的真实、合法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市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资金、投入和工程建设价格控制等情况;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措施、组织架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等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编制竣工决算,向市审计局提出决(结)算审计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对工程项目的主要隐蔽内容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对工程量的确认、变更等事项进行签证。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5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前通知以上部门参加,并于工程变更批准后及时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市审计局可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应当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对存在问题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核实,及时进行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市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