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竹溪县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的真实的情况,研究制订出台了《竹溪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从审计内容、审计监督的过程及程序、相关单位职责、审计结果处理及运用等几个维度予以明确,自2010年3月3日起开始执行。
该办法明确了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用实物性资产置换的建设资金;利用政府信誉并由财政负责兜底偿还的各类借贷、国债和其他财政性的建设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该办法同时明确了必须经审计机关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的标准:单项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评审后方可办理。
未经审计机关同意,建筑设计企业不得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该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建设、经济、招投标、国土资源、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审计机关送交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数据库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该办法最后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运用,违反审计办法规定的行为处理、处罚及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均提出了具体意见。
该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防范投资审计风险,促进国家建设项目规范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合理控制工程建设价格,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许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