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个重要方式。真实的操作中,监察机关如何制发监察建议书,建议书中写了哪些内容?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的最终结果,可以依法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监察机关遇有以下情形时,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相关的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等。
监察建议与一般工作建议有质的区别,它由监察法“背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备一定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此严肃的法律文本,在制发主体、制发流程、行文内容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
监察法明确,可以制发监察建议书的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建议是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建议。监察建议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的最终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第六十二条相关的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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