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风控和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第九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及时公布选聘结果。
第十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在满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不进行公开选聘。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选聘工作;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相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至选聘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公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