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年关守护(2024)”典型案例_行业新闻_安博体育最新登录地址-安博官网APP入口
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年关守护(2024)”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2-21来源:行业新闻

  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郴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积极行动、主动作为、雷霆出击、铁拳办案,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春节期间全市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郴州市苏仙区某副食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2月1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郴州市苏仙区某副食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3日,根据案件线索,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郴州市苏仙区某副食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7瓶标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

  ”的“梦之蓝M3(水晶版)”白酒(规格:550ml,52%vol;生产批号2022021630)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人员现场鉴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

  ”的白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瓶“梦之蓝M3(水晶版)”白酒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白酒是民生领域的重要商品,通过本案的办理,对商标侵权的不法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慑,展示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

  二、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郴州市苏仙区某海鲜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郴州市苏仙区某海鲜店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2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年关守护(2024)行动”中对农贸市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位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综合大市场的郴州市苏仙区某海鲜店存在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郴州市计量测试检定所的检测工作员现场对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发现该计量器具的称重误差超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农贸市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会直接引发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时短斤少两,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对其他守法经营户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压力。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器具和市民生活紧密关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2024年1月26日,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兴县某烧烤店对其用户评价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存放“好评返现”卡片42张,卡片上含有“五星好评返6元微信红包”“点外卖超省钱秘密”“扫码领外卖隐藏红包”“每月至少帮您省500元”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外卖店铺,为增加店铺在平台的曝光流量和好评量,从而方便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当事人在外卖包装内加塞“好评返现”卡,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鼓励、诱导消费者进行晒图五星好评,待消费者好评后将好评情况截图和单号发给当事人,经当事人确认后,在一个工作日之后,当事人利用微信转账的形式为广大购买的人返现2元、4元、6元等金额。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共返现金额1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利用“好评返现”的形式鼓励和诱导花了钱的人其外卖服务进行好评,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用户评价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干扰正常用户评价所能够发挥的信息公开披露作用,扰乱了外卖市场的评价诚信秩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欺骗误导消费者。通过本案的查处,警示商家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同时我们也提示消费的人在网络购物时,应理性、客观评价,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作出虚假好评。

  四、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郴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学生校服(夏装)案

  2024年1月12 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郴州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学生校服(夏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检查,郴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郴州市嘉禾县某学校的学生校服(夏装)(规格型号:150,商标:想往),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上述学生校服已生产30套,销售价格为42元/套,合计货值金额为126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学生校服(夏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校服被称为中小学生的“第二层皮肤”,校服的产品质量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让青少年穿得健康、舒适、美丽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本案的查处,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震慑了供应商,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郴州市开发区某电力器材批发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软电缆案

  2024年1月12 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郴州市开发区某电力器材批发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软电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省级监督抽查,郴州市开发区某线缆电力器材批发部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软电缆,经抽样检验,其“结构尺寸检查的绝缘厚度的绝缘最薄处厚度”检验结果为“0.54mm”,不符合JB/T 8734.2-2016《标称电压450/750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mm”规定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核实,上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软电缆系当事人从广东某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购入,进货价格为1.42元/米,销售价格为1.5元/米,上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软电缆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软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电缆电线涉及家家户户,查处电缆电线的产品质量有利于确保消费者得到安全、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产品,降低火灾和电气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的执法活动可以督查经营者遵守法律和法规,增强产品质量意识,促进高质量发展。

  六、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郴州市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4年1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郴州市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616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7年12月起,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16全省5000多名学生参加湖南省传媒艺术考试,艺考成绩前20名当中,某传媒占了8位,在全省名列前茅,其中,学员廖某某获得全省第1名的好成绩”等广告内容,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利用受益学员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各类广告市场主体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七、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郴州市北湖区某商行涉嫌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西洋参食品案

  2024年1月,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西洋参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举报线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礼盒西洋参,其包装标签上标注有:“补气养阴,清热生津。用于气虚阴亏,内热,哮喘痰血,虚热烦倦,消渴,口燥咽干。西洋参有抗疲劳、抗氧化、抗应激、抑制血小板聚集、降低血液凝固性的作用,另外,对糖尿病患者还有调节血糖的作用”及“补气养阴,清火生津”等内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通过购入散装西洋参及礼盒包装,然后将散装西洋装入包装盒后以礼盒的形式进行销售。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西洋参被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同时结合当事人从事食品、烟、酒销售的真实的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西洋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食品的定义,应按食品管理。因当事人销售的西洋参食品的标签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一些中药材在民间往往作为食材广泛食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公告的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照中药材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在此,我们也提醒消费者,若需要购买相关药品,请到正规药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