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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济宁高新区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
发布时间: 2024-04-08来源:党群动态

  5月26日,济宁高新区法治高新主题系列(第1场)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会向与会媒体代表介绍了高新区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网、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中宏网、齐鲁晚报、济宁日报、搜狐、网易、济宁高新区融媒体中心等省、市、区媒体记者参加此次发布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规定,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负责管辖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行政案件。面对新任务、新要求,高新区法院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充分的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注重内向发力、健全机制,强化外联互动、法治宣传,坚持高点定位、创建品牌,扎实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区域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高新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90件,其中民事案件789件、刑事案件1件;办结723件,总结案率91.52%,服判息诉率100%,无上诉、改判发回案件。

  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主。在办结的723件纠纷中,侵害商标权纠纷占比为45.3%,侵害著作权纠纷占比为43.92%。其他案件类型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占比9.39%)、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占比1.1%)、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占比0.27%)。

  二是网络侵权占比较高,被告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问题突出。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占比超过八成,其中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盗版图书、侵权商品或企业微信公众号、抖音账户没有经过授权转载、使用他人作品等侵权现象较为突出,网络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最主要发生地。此外,大量户籍在外地的自然人通过代理机构在本地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互联网经营许可后从事网络销售,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其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这一类被告占比高达75.4%。

  三是案件调撤率高,但纠纷化解难度不断加大。在办结的723件纠纷中,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538件,总调撤率达74.41%。与此同时,批量维权案件、新类型案件呈现增长态势,加之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法律问题与技术专业问题高度融合的特征,且当事人利益多元、诉求多样,使得纠纷化解难度不断加大。

  四是自动履行率、实际执行到位率高。以调解、司法确认方式结案的知识产权纠纷,自动履行率100%,无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的案件中,实际执行到位率达89.3%,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到有力兑现。

  一是组建专业化审判队伍。指定专人专职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和管理,按照“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同时配备3名人民调解员,依托诉讼与非诉讼衔接“1+5”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前端化解。

  二是坚持常态化网上办案。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办案向“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发展,通过网上立案、互联网庭审、电子送达打通知识产权“指尖诉讼”全链条,拓宽了司法为民渠道。一年来,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山东微法院”网上立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95.36%,开庭审理的案件中运用互联网庭审的占比达97.52%,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率98.32%,切实做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是注重长效化司法保护。坚持激励创新、守正创新的价值导向,持续加大对知名商标、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对中信、鸿星尔克、红蜻蜓、TCL、剑南春等知名品牌展开保护,审结相关知识产权案件41件,对各类“傍名牌”行为加大惩治力度,遏制网络或实体市场制假售假等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品牌创新。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与高新区检察院进行座谈会商,联合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的意见》,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办案协作机制、学习交流机制、宣传配合机制等方面达成协作共识。

  二是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强化联络协作。与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联动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凝聚解纷合力。一年来,诉前调解阶段共化解知识产权纠纷359件,及时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非常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前端解纷、案结事了。

  三是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简繁分流机制。经过诉前调解阶段的过滤、识别,调解不成的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适用不同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强化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同时建立类型化知识产权案件快审机制,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一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31.32%,平均办案天数15.61天,服判息诉率100%,达到了公正和效率并重的司法效果。

  一是强化普法宣传。借助微信公众号发布知识产权管辖、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组织并且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三进”法治宣传活动,先后到中艺橡塑、豆神动漫、源根石化、绿色家园社区、崇文学校走访调研、法治宣讲,发放《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手册》1300余册,有效增强了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了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2023年4月7日,《山东法制报》对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了报道。

  二是强化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深入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做到庭审应播尽播、文书应上尽上。其中,我院在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进行现场并邀请人大代表、检察机关现场观摩庭审,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是强化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将调查研究作为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2023年3月9日,我院撰写的《济宁高新区法院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三方面特点》被省法院《今日信息》采用、发布。4月23日,我院审理的2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全市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云南某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年6月25日,云南某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梅某某在其抖音号中发布了题为“滑膜机”的短视频(无配文),梅某某表示该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公司享有。2021年5月15日,济宁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号中发布了一则时长约16秒的短视频,该短视频虽无标题,但内容与前述题为“滑膜机”的短视频相同,并配有几段文字。云南某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济宁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两公司主要营业业务高度重合,济宁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将其视频内容作为经营成果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济宁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短视频是否系视听作品的重点是其有没有独创性,即是不是满足独立创作和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要求。本案中,题为“滑膜机”的短视频内容为工程机械运行场景的录制或展现,没有镜头切换或画面剪辑,未见个性化的编排、选择,不宜认定为作品,而应认定为录像制品。济宁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布的短视频题名及配文并未指向商品,也未带有对滑膜机性能、功能、质量、市场主体等方面的虚假描述,客观上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不符合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要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济宁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没有经过授权擅自使用案涉短视频的相关联的内容,侵害了云南某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对应侵权责任。因侵权短视频已删除,法院遂判决济宁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赔偿云南某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本案系涉及发布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短视频成为网络传播主流。其门槛低、传播快、受众广的特点,使其受到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青睐。短视频市场的快速地增长,也使短视频的著作权问题成为热点,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便是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本案明确了短视频作为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即是不是满足独立创作和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的要求。同时指出,即使部分短视频因缺乏独创性而无法认定为视听作品,其也可能构成录像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依法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随意“拿来”使用、剪辑拼接等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表明了鼓励短视频创作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的价值取向和司法态度,对于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周某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发表了以“育儿漫画”为话题的推文,推文中发表了其原创漫画作品《二胎》。济宁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二胎时代,你被要求‘生’了吗?”的文章,该文章包含有与周某某发表的漫画作品《二胎》相同的漫画。2022年6月,周某某发现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没有经过授权使用了其漫画作品,取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宁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提交的案涉漫画作品的工程源文件及首发网页截图,可以证实其是案涉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案涉漫画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济宁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没有经过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漫画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济宁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

  本案系涉及微信公众号转载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深入普及,网络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发生地之一,尤其是在互联网文学、漫画、影视等领域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一些运营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自媒体用户基于扩大影响力、增加关注度和吸引潜在客户的目的,直接抄袭、剽窃他人创作成果,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对这一类网络侵犯权利的行为,法院应依法核实证据、查明侵权事实,通过依法裁判体现司法对知识产权予以严格保护的态度。

  案例三: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济宁某日用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1年8月,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尔克公司”)发现某电子商务平台上济宁某日用品百货商行经营的店铺销售的T恤并非其公司生产,但标有该公司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该公司委托取证人员在该网店下单取证后,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济宁某日用品百货商行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对鸿星尔克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鉴于侵权商品已下架,法院判决济宁某日用品百货商行赔偿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本案系涉及网店销售商品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典型案例。当前,市场上有许多山寨产品通过贴标进行“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特别是随着电商、直播带货的兴起,“山寨”产品入侵领域越来越广,这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这一现象,法院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和对侵权假冒行为惩治力度,不仅让“李鬼”现出原形,还要让其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案例四:济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济宁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贾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济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挖掘机推土机配件和OEM备件的厂家,拥有多个商标,产品远销非洲、东南亚、南美、西亚等地。贾某曾在济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国际销售工作。后贾某某加入济宁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的国际站店铺内大量使用带有济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的宣传图片、企业名、字号、网址的图片或视频。济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济宁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贾某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宁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贾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诉讼过程中,法院考虑到本案涉及机械行业且双方争议最大的是赔偿数额问题,决定启动诉调对接程序,邀请济宁高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派员参与调解。调委会遂选派两名分别具有市场监管、机械行业从业经历的人民调解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济宁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一次性赔偿济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50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现场确认侵犯权利的行为已停止,济宁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案系通过多元调解实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件。机械装备制造业作为济宁市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愈加强烈。面对这一现状,法院等有关部门在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实质化运行的同时,聚焦针对性、专业性、实效性,通过优化联动平台,延伸多元解纷广度;借助行业+专业,提升诉调对接精度;兼顾确认与履行,强化实质解纷力度,构建多元共治、分层递进、衔接有序的立体化解纷格局。本案的有效化解,得益于快速的诉调对接响应、调解员专业优势的充分发挥以及司法的强力督促,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实质化解了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取得了第1794773号“希尔顿”以及第772922号、1779573号“HILTON”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济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希尔顿”作为企业字号组成部分,且在其经营的酒店入口悬挂有“希尔顿**”招牌,在携程网也有“希尔顿**酒店”字样的宣传显示。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济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纠纷化解工作,希尔顿全球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济宁市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马停止使用“希尔顿**”字样并拆除酒店招牌,变更企业名,不会再使用“希尔顿**”作为企业字号。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本案系以“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形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建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能够充分的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和效率优势,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促使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后又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以零成本的方式免除了当事人后顾之忧。这对于凝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合力,打造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产权保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一是平台+机制,延伸多元解纷广度。法院将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签订诉调对接协议,有效搭建多元解纷平台,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建立健全快速响应、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知识产权纠纷的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等工作,着力推动知识产权多元化解。

  二是行业+专业,提升诉调对接精度。聚焦知识产权多发、易发领域,健全特邀调解制度,积极吸纳市场监管、文旅、经发、行政审批等行政机关和版权、机械、纺织等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行业背景的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以便有的放矢开展调解工作。推进诉调无缝衔接,特邀调解员与知识产权审判团队直接对接、有效联动,合力化解纠纷。同时也加强巡回审判、司法建议等工作,健全和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三是确认+督促,强化实质解纷力度。诉前调解成功的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同时在诉前调解、立案、诉讼等各环节加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释法说理,对于调解成功的纠纷由调解员、法官共同跟踪、督促履行,提高自动履行率。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方式,具有贴近群众、便利诉讼、高效解纷、法治宣传的功能和优势。在企业园区、高职院校等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通过开展巡回审判、法治宣传、课题调研等活动,能够让司法审判更加贴近创新一线、创业一线、教学一线,在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平台的同时,也可以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提升服务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司法能力和水平,高质量回应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目前,我院已经和有关部门、有关高校就共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进行座谈会商,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推进中,下一步我们将会及时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建设的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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